皇冠正规娱乐平台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高等学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四川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川科监〔2019〕16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
弘扬科学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课题、专利、论文、著作、教材、作品参展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
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团队、科研奖励、科研创新平台、科研成果转化、科研经费使用、引进人才项目科研成果等的申报
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及学生以皇冠正规娱乐平台署名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
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七条 科技处在皇冠正规娱乐平台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
系(部)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各系(部)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
用。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八条 人事教师处在人才招聘、人才引进中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九条 科技处在科研课题、科研创新团队、科研奖励、科研创新平台、科研成果转化、科研经费使用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各系(部)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各系(部)、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部门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成立科研诚信督导组,选派思想作风过硬、学术诚信合格的教师任成员,报学术委员会备案,由科研诚信督导组协助学术委员会对本部门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 系(部)应对本部门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五条 科研团队、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成员、所指导的学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
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科技奖励、荣誉或称号等;
(八)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
(九)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违背科学伦理等。
(十)署名皇冠正规娱乐平台的职务发明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将成果转让给企业获利;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可根据《四川省科技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界定。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逐步建立“皇冠正规娱乐平台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记入“皇冠正规娱乐平台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监审处、人事处、督导室、党政办及各系(部)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惩戒建议,院长办公会审议。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纳入学校师德师风考核管理,是党员的联动实施党内惩戒。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